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瑞隆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三三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