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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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