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三號
上訴人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伍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