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文欽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前來。但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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