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08號
原 告 賴文亮 即宥昇精密模具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瑞 謚即翊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就被告提出之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
應附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