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坤城 等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何榮泉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並以適
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陳報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比較起訴狀附表不動
產價額,以價額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四、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並應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