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388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在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