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651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被   告 宏昇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天來 為原告甲○○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所委任非律師之訴訟代理人葉天來,前經本
院許可在案,茲因訴訟代理人葉天來於上開調解期日,於本
院諭知調解不成立,改分案號,進行訴訟程序,另定審理期
日關閉當日程序後,繼續發言,當庭陳稱法官及司法不公,
擾亂法庭秩序,經本院多次制止,訴訟代理人葉天來仍不斷
發言咆哮法庭,擾亂法庭秩序,本院乃諭知看管至閉庭,有
該日筆錄可稽,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
定,撤銷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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