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48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484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丙○○原名 謝林美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4847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丁○○如以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陸拾捌
元、被告丙○○如以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捌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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