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南縣○○鄉○○村○○路○○號3樓中間之房屋遷
讓,將該屋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4年8月31日向原告承租上述房屋,租期一年
(即至95年8月31日),立有租賃契約在案,且約定每月
租金3,500元給付予原告,不料至今藉故不給付,雖屢次
催討,而不予理睬,逕送存證信函又不收,至今逾半年以
上,爰依租賃契約及所有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二)並聲明:請求判令被告等將坐落台南縣○○鄉○○村○○
路○○號3樓中間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
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
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綜上證據調查之結
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民法第767條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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