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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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且應
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
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於丙○○為公示送達之聲請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
以98年度岡補字第14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書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書已於98年5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上開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本本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