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昂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號00樓
張凱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1067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鞋子壹雙(採證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2236號、第2237號被告呂昂、張凱婷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0年11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ADIDAS」鞋子1雙(採證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呂昂、張凱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06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0年11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鞋子1雙(採證物),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商品,有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準此,上開扣案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鞋子1雙(採證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