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旻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旻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蔡旻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玻璃球1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法)檢驗結果,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174號)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就此範圍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扣案物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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