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246號
抗告人 黃尹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美月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