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嘉富選任辯護人劉鴻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二號主文欄關於被告沈嘉富諭知刑度,其中「處有期徒刑肆月」,茲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肆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張佳燉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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