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嘉富選任辯護人劉鴻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嘉富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沈嘉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1年2月1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且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5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張佳燉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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