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8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海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炎 兼訴訟代理人 呂旻俊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219元,應徵裁判費17,8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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