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9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被告 游葉桂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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