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竣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豐年汽車駕訓班即 謝錦鎮 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