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 王炳龍
之1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天母華琪大廈仁座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100年度小上字第8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捌萬伍仟伍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應再徵再審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絲鈺雲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周嫣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