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795號聲請人 郭羿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裕田劉月美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正本張本票是否已依法提示;經本院民國10
1年5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101年6月18日補正,然補正未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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