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3號原告甲○○被告乙○○以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93年12月22日至嘉義水上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過程中全未有任何公開儀式之舉行,依據民法第982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及同法第988條第1款「結婚不具備第982條第1項之方式者,無效。」之規定,兩人之結婚行為自屬無效,爰請求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等語。查本件兩造於93年12月22日於嘉義縣水上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婚後兩造復均設籍於嘉義縣水上鄉忠和村中庄70號之27,此有兩造戶籍資料在在卷可憑,上開住所顯係兩造之夫妻住所地。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依首揭規定,自應專屬兩造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