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三二五號
  原   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同時向原告申請二支行動電話之網路
服務(電話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並約
定被告應每月依原告寄發帳單上之期限及繳費方式繳納全部費用,詎被告違反上
開約定,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八十九年八月份起,000000
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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