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四七三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中分
二社維字第五一五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叁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號愛麗西施商務旅館。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客 賴芳興 相姦淫,每次代價新臺幣四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與證人賴芳興於警訊時之證述。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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