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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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七九號
  原   告 技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朗
  被   告 乙○○○
        甲○○
        龍貿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家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前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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