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9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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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三四號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即迎豐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由原告甲○○、乙○○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
、到期日為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五日、面額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元之本票,對原告甲○
○、乙○○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甲○○、乙○○主張被告持有由原告等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到期日為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五日、面額新臺幣(下同)肆萬
肆仟壹佰元之本票(下簡稱系爭本票)一紙,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本
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票字第三二三四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
爭本票之到期日為八十六年十月五日,算至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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