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13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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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О五七號
原 告 常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明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卅三萬六千四百四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三
百六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千三
百廿一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