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12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九四六號
  原   告 甲○ PATE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
  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
  貳佰肆拾壹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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