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8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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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三九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四萬七千八百七十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 黃鄧宋美 駕駛車號00-0000號之
被保險汽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八日零時五分許行經彰化縣○○鎮○
○路○○○號前(停放中)時,遭被告甲○○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車碰
撞致原告保車左後車尾、後擋風玻璃等處嚴重受損,嗣經億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二十四萬七千八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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