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0四號
原 告 甲○○即漢昌機械木型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指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為擔當付
款人,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帳號21350號、票號AU0000
000號、到期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面額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壹仟玖
佰柒拾伍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詎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提示遭
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