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1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同屬長榮桂冠計程車隊之隊友,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六號長榮桂冠酒店前,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之胸部,致其受有前胸臂挫傷併皮下出血之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訊問筆錄),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林慧貞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游智凱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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