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高雄縣橋頭被告乙○○
1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楊佩蓉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