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