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亡字第65號聲請人 邱之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邱張亂 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邱張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邱張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9日所為之94年度亡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其主文欄內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亡字第65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有卷附邱張亂戶籍謄本1份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裕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