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69號上訴人即被告 耿承劭 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庭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69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廖明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