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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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8號上訴人 齊揚 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0訴訟代理人 晏士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崇德 文心君悅區管理委員會因110年度訴字第428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