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簡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61號抗告人甲○○(即原告)1上列抗告人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94年度簡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抗告程序亦應類推適用此規定。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第四庭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