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丙○○
樓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乙○○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94年4月27日以裁定通知原告補正台北市○○路○○○巷○○弄○號5樓房屋市價,原告迄未補正,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