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因93年度勞訴字第67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㈠上訴人乙○○部分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㈡上訴人甲○○部分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