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李珮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汪淑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