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再字第二號再審原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九十四年度再字第二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併同繳納抗告裁費新臺幣壹仟元;又抗告人抗告時如未併同繳納抗告費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本院不再另行裁定補正,即為駁回之裁定,籲請抗告人特別注意。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