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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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2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富勝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丙○○男6兼法定代理人被告甲○○○TH
男2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等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有不得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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