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84號上訴人甲○○
丁○○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戊○○因93年度訴字第178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參佰捌拾參萬零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