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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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2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生前最後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5年6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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