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92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債務人 陳秀美 債務人 王文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8,843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