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475號
原 告 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珮君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具體、確定之請求金額(如有利息,亦應表明計算之
起迄日及利率)。
二、原告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
)。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正確姓名。
四、請提出完整之委託管理維護契約影本。
五、郵局存證信函回執。
六、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均應附證物影本)、管理費
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