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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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署押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C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8│台│││台│││3││偽│期││台│1│中│上││中│上││執4││造│徒││中│偵8│高│重1││高│重1│1│2││署│刑││地│5│分│訴││分│訴││3││押│一││檢│2│院│││院││││││年│││││││││││├──┼──┼────┼──┼───┼─┼───┼────┼─┼───┼────┼───┤││有│││8│台│││台│││3││煙│期││台│1│中│上││中│上││執4│││徒│間│中│偵8│高│重5│54│高│重5│5│2│││刑││地│5│分│更││分│更││3││毒│十││檢│2│院│㈠││院│㈠│││││四│││││││││││││年│││││││││││└──┴──┴────┴──┴───┴─┴───┴────┴─┴───┴────┴───┘偽造署押部分以曾羈押折抵刑期完畢。
受刑人現因煙毒案發監(台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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