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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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增減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三四三號
上訴人子○○
丁○○丑○○庚○○宙○○
甲○黃○○宇○○壬○○(即徐己○○(即徐辛○○(即 徐元琪 之承受訴訟人)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廿七戊○○(即徐乙○○(即癸○○(即徐元琪之承受訴訟人)住台北市○○○路○段三五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即上訴人戌○(即陳
亥○○(即陳天○○(即陳地○○(即陳C○○○(即申○○(即 陳喜之 承受訴訟人)住台北縣土城市○○里○○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酉○○(即追加被告玄○○
A○○B○○被上訴人巳○○○(即 許佳作 之承受訴訟人)住台北市○○區○○街二
午○○(即許佳作之承受訴訟人)住台北市○○區○○街五十寅○○(即許佳作之承受訴訟人)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一卯○○(即許佳作之承受訴訟人)住台北市○○區○○街○巷未○○(即許佳作之承受訴訟人)住台北市○○區○○街一六兼共同訴訟代理人辰○○(即許佳作之承受訴訟人)住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右當事人間增減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饒鴻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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