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