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諾亞芳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諾亞芳舟之營業登記資料,並查明諾亞芳舟之負責人為何人,係獨資或合夥?如登記資料所載負責人與聲請狀不符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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